明清征税的标准和实施条例。施用于钞关和海关。明景泰二年(1451)曾定估计价值收税条例。清代各钞关征收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皆令管关官员详刻木榜竖立关口街市,并责令地方官将税则刊印小册,每本作价二分,听行户发卖。商民照则完税。若关员或地方官不遵制执行,许督抚查参治罪。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设海关后,又定海关税则。鸦片战争后,海关增多,洋货大量涌入。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洋货税则,值百征五。后屡有变动。
南京刑部:
官署名。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后,于南京留置。洪熙元年1425,去“南京”二字,复置为刑部。正统六年1441定制为南京刑部。设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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