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仿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狱制设立的监狱。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公布的《监狱处务规则》规定,新监以典狱长为主官,下设看守长、候补看守长、教诲师、教师、医士、药剂师、技师、看守等。其内部组织采取三科两所制,即设置第一、第二、第三科和教务所、医务所两所。第一科,掌理各种文件规则的起草及审查,职员的任免,试验和赏罚,印信的典守与盖用,文书的收发与处理,在监人书信及领状等一切文书的收发,在监人须置物品的受付及保管,在监人刑期的计算及刑罚的执行处分,赦免、假释、减刑的申请及执行事务等;第二科,掌监狱警备及在监人的戒护检束,看守的勤务配置及教习训练,监房及诸门启闭及其锁匙的管理,在监人的押送,在监人的粮食、衣类、卧具、杂物的分给及保管,作业的督饬、检查,在监人的行状视察及接见、书信的监视检阅,在监人教诲教育的管理及赏罚的施行,监房及工场的检查及卫生消毒清洁法的施行以及在监人疾病死亡的处理等;第三科,掌物品的购入、收支及保管,建筑及修缮工事的施行,制作品的定做、保管、变卖,佣役的雇入,工业的种类选择,作业者的配置及转役等。教务所掌在监人的教育事项;医务所掌医疗事务。新监由司法部直接管辖,监狱行政掌于监狱司,监狱的人事管理则掌于总务厅。新监狱设有分监者设分监长以管理之。
南京工科:
官署名。明朝南京六科之一。给事中一人从七品。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始置,洪熙元年1425复以南京为京师,遂去“南京”二字。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南京之工科复冠以“南京”二字,遂为定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