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①北宋太宗淳化二年(991) 审刑院置,与知审刑院共同详复大理寺所断案牍,写出奏章,上于皇帝。后定员六人,以朝官充任。不限在职年月,其阶官但及三年,即引对迁官。神宗元丰三年(1080),随审刑院并改,为刑部属官。参见“审刑院”。②见“咨议军事”。
官名。(1)宋初置于审刑院,审刑院并入刑部后详议官改属刑部。参见“审刑院”。(2)北宋大观初置于尚书省议礼局,掌议定礼制。参见“礼制局”。(3)南宋都督府等属官,掌参议军事,后改称“咨议参军”,见该条。
县司法处: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