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官职。《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周礼·天官·大宰》: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春官·内史》: “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四曰置”。
同知弘文院事:
官名。金置,为弘文院副长官,从六品,位在知院下,与知院共掌校译经史。见金史·百官二·弘文院。
历史官职设立官职。《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周礼·天官·大宰》: “三曰废置,以驭其吏。”《春官·内史》: “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四曰置”。
同知弘文院事:
官名。金置,为弘文院副长官,从六品,位在知院下,与知院共掌校译经史。见金史·百官二·弘文院。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