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八月清政府为筹备立宪先期制定的宪法纲要。共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前者属“正文”,共十四条。后者属“附录”,共九条。规定皇统永远世袭、皇权不可侵犯,皇帝有制订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任免官吏、统率军队、宣战媾和、宣布戒严、总揽司法等特权;同时还规定,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得皇帝批准,不准施行。臣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与纳税、当兵之义务,但皇帝可以诏令限制人民自由。
秩史:
官名。县之属吏。战国时秦国置。职掌不详。史记·六国年表:秦孝公十三年前349,“初为县,有秩史”。秩宗 官名。虞舜时为掌宗庙祭祀之官见书·舜典。新莽时,曾为太常改称,又以宗正官并入,或典兵,加将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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