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金、元掌河仓漕运之机构。金设提举、同提举领司事,秩正五品、正六品。下设勾当官掌催督起运纲船。吏员有司吏、孔目官、公使、押纲官等。凡河漕所经之地,州府官衔内皆带提控漕河事,县官带管勾漕河事。漕运司下设儤使科、起运科。元称漕运使司,世祖中统四年(1263)由漕运所改置,秩正五品。至元十二年(1275),改为都漕运使司。次年,分设江南漕运司。十五年罢,以其事隶行中书省。后都漕运使司亦简称漕运司。
法院编制法:
清宣统元年1909宪6*政编查馆奏定。十六章。对审判通则、各级审判厅设置及其职责与权限、法庭之开闭及秩序、判断之评议及决议等均有规定。
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