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死刑。先秦时即定为五刑中最重之刑,而内容形式略有不同,分凌迟、处斩、处死(包括绞、重杖打死)等数种。唐宋以后,对死刑审理制度逐渐确立。宋初,凡州、军断大辟,须由刑部复审。淳化二年(991),改由审刑院详议。后仍归刑部。行刑前,由长官聚集当职官,亲自提审犯人,核对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等。行刑时,派官吏监临,差人护送。以后历朝基本沿袭其制,报刑部而后行。
钱法侍郎:
官名。即督理钱法侍郎。明末于户部置,品秩正三品,与侍郎同。天启五年1625因钱法混乱,专设户部侍郎一人督理。清亦置,掌钱法堂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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