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明、清都察院职官。明洪武十六年(1383)置,二人,正五品,与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同掌都察院事。十七年升正四品。为皇帝耳目风纪之臣。后渐有以尚书、侍郎、少卿等官加授者,出外则为总督、巡抚,以总理一方军政。清初定为都察院之坐院官,而以右佥都御史为巡抚等官之加衔。乾隆十三年(1748)与右佥都御史俱罢。
优待皇室条件:
辛亥革命后清政府代表与南京临时政府代表商定的优待原皇室条件。清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2.12公布。共分三项:1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之优待条件计八款,规定清帝退位后,其尊号仍存不废,民国待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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