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渊鉴类函》卷四三二引《汀州志》:“唐 大历中,有猴数百集古田杉林中,里人欲伐木杀之。中一老猴忽跃去近邻家纵火焚屋。里人惧,亟走救火,于是群猴脱去。”后因以“亡猿祸木”称欲损人反而害己的行为。明 陈汝元《金莲记.释债》:“怕惊蛇打草愁将集,亡猿祸木灾还及。侧耳听,停鞭立。”
主谓 比喻欲损人反而害己的行为。语本《渊鉴类函》卷432引《汀州志》:“唐大历中,有猴数百集古田杉林中,里人欲伐木杀之。中一老猴忽跃去近邻一家纵火焚屋。里人惧,亟走救火,于是群猴脱去。”明·陈汝元《金莲记·释愤》:“怕惊蛇打草愁将集,亡猿祸木灾还及,侧耳听,停鞭立。”△贬义。多用于描写损人害己行为。也作“亡猿灾木”。
死得其所:
所,处所。得其所,得到应有的归宿。死得是地方,即指有意义,有价值。语本北魏张普惠。张普惠,字洪赈,常山九门今河北正定人,专心坟典,受士人称赞。作谏议大夫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