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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后以“明刑弼教”谓以刑律晓谕民众知法守法,与教化相辅相成治国。唐 张说《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老氏。”
主谓 明,明白、严明;弼,辅助;教,教化、教育。严明刑罚,并借助教育手段的帮助。语本《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唐·张说《起义堂颂》:“天铺皋繇,明刑弼教;道尊老氏,同玄体妙。”△褒义。多用于政治生活方面。
【明刑】: 1.明确的法令。诗·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 毛 传:“刑,法也。”后汉书·阜陵质王延传:“经有正义,律有明刑。”2.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置于其背以示惩罚。周礼·地官·司救:“三罚而士加明刑。” 郑玄 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衺恶之状,著之背也。”3.严明的刑罚。荀子·议兵:“雕雕焉县贵爵重赏於其前,县明刑大辱於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 唐白居易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
【弼教】: 辅助教化。多指以刑辅教。语出书·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孔 传:“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於治体。” 唐一行 起义堂颂:“天辅 皋繇 ,明刑弼教。” 明方孝孺 白鹿洞规赞:“维天降衷,维圣立极,维贤弼教,维民从式。”清史稿·刑法志一:“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
西州泪:
源见“羊昙泪”。指晋 羊昙感旧兴悲哭舅谢安事。宋 王质八声甘州.读谢安石传词:“西州泪,千年犹湿,回望兴哀。”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