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水部”。
官署名。隋始置,为工部所属四司之一。司的长官,隋初称为侍郎,以员外郎为佐官。炀帝时改为郎与承务郎各一人。唐制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水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渡口、船舻、桥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硙之事。所属有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宋初水部司置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凡川渎、陂池、沟洫、河渠的政令,先是掌于三司河渠案,后来领于都水监,本司无职掌。元丰改制,始以郎中、员外郎管理本司事务,掌修河、桥梁、舟楫、漕运等事务。司内分六案,置吏十三人。南宋时都水监并入水部司。金元六部不分司,无水部司。明清改为“都水清吏司”,见该条。
乙室大王:
即乙室部大王。 即“乙室王”,见此条。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