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给予报捐官生者之凭证。捐事由户部捐纳房主办,收捐或由外省,或由部库,咸丰(1851—1861)以后由京铜局。凡报捐之官生,由户部发给执照,以为凭据。
最高法院院长: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历史官职清朝给予报捐官生者之凭证。捐事由户部捐纳房主办,收捐或由外省,或由部库,咸丰(1851—1861)以后由京铜局。凡报捐之官生,由户部发给执照,以为凭据。
最高法院院长: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为最高法院的长官。见“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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