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掌教化,导民为善。由县三老推选,不常置。三老有乡三老、县三老、郡三老、国三老。《后汉书·王景传》:“父闳,为郡三老。”《后汉书·明帝纪》:“三老、五更皆以二千石禄养终厥身。”参看“国三老”条。
乡官名。汉置,掌参议郡政,不常设。《后汉书·王景传》记王景系东浪人,“父宏为郡三老。”又《汉书·明帝纪》记永平五年(公元62年)帝在邺,“常山三老言于帝曰……上生于元氏,愿蒙优复。诏……复元氏县田租更六岁。”此为郡三老仅见之两例。
道署司法人员: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