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服役。《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明崇祯十一年(1638)定制:以千里为附近;二千里为边卫;三千里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虽非五刑之正而最为严厉,犯者亦最苦。且分终身、永远,终身者只及本人身死;永远者本人死而子孙继之,以至尽绝。清代流放之法亦多袭明制。
朱楩:
1379—1450 明宗室。太祖第十八子。洪武二十四年1391封岷王,二十八年改驻云南。建文元年1399废为庶人,徙漳州今福建龙海西。永乐初复爵。永乐六年1408,因杀戮吏民、擅收诸司印信被削护卫,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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