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的《县长任用法》的规定,作为荐任公务员的县长,除必须有三十周岁以上的年龄资格外,并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始能充任:一、依法经过县长考试及格者;二、高等考试行政人员考试及格,并曾任荐任官一年以上者;三、在依法举行县长考试以前各省考取的县长经过考试院复核及格,并曾任荐任官一年以上者;四、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各学科,并持有毕业证书,且曾任荐任官两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成绩列甲等并有证明书者;五、曾任简任官一年以上,经甄别审查合格,成绩列甲等并有证书者;六、曾任荐任官三年以上,经甄审合格,成绩列甲等并有证书者;七、现任县长,经内政部呈荐,由铨叙部甄别审查合格,成绩列甲等并有证书者;八、曾任最高级委任官五年以上,经铨叙合格,成绩列甲等并有证书者。另外,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亦可被任用为县长:一、曾任县长两年以上政绩卓著并有公文证明者。二、曾任荐任职五年以上成绩显著并有公文证明者;三现任最高级委任职,有异常卓著的成绩并受过升级奖励者;四、曾任委任职七年以上成绩优异并有文书证明者。
对换: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注授差遣制度之一。又称对易、对替、两易、对移。凡官员因避亲嫌,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得与其他官员换任。 宋代官员注授差遣的方法之一。亦称对移。官员因避亲嫌或因罪被劾受轻罚者, 得与其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