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金、元皆置为武散官,三十四阶之第十八阶。金从五品下。元从四品,宣授。明代亦置,为武职从四品之初授。清沿置,为武职中属绿营者从四品之封赠。乾隆二十年(1755),改宣武大夫。
自治公所:
清末地方自治机构。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1.18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各地设立自治公所,以为城、镇、乡议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办公之地。
历史知识官名。金、元皆置为武散官,三十四阶之第十八阶。金从五品下。元从四品,宣授。明代亦置,为武职从四品之初授。清沿置,为武职中属绿营者从四品之封赠。乾隆二十年(1755),改宣武大夫。
自治公所:
清末地方自治机构。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1.18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各地设立自治公所,以为城、镇、乡议事会会议及董事会办公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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