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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大理正”。
【大理】: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正】: 正 zhèng 不偏斜,与“歪”相对:正午
开府同三司之仪:
官名。南朝梁置。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七胡三省注:“梁官制有开府同三司之仪,在开府仪同三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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