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尉曹史:
官名,东汉置,为郡县尉曹副长官,掌佐尉曹掾转运卒徒。
历史官职官员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三种为降官,指降为该职初叙官以下,并降其职。
尉曹史:
官名,东汉置,为郡县尉曹副长官,掌佐尉曹掾转运卒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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