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的等级之一。清承明制,以粮赋多寡分县的等级,惟改上中下三6*级为一、二、三等。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县的等级极不一致,有分为一、二、三等的,有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的,有分为特等及一、二、三等的,甚至于分等之外,又分甲、乙各等。国6*民6*党政府将全国各县依其区域的大小、事务的繁简、财赋的多寡重行规划,分为一、二三等;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6*民6*党政府颁行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又规定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为三等至六等,由各省政府划分,报内政部核定。
签书判官厅公事:
官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 ,于诸州府置,以京官以上充任,领判官之职,助理郡政。徽宗大观二年1108,改为司录参军。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复旧名。 官名,简称“签书”或“签判”,掌诸案文移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