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协理大臣”。
海军舰队司令处:
官署名。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舰队司令条例的规定,海军舰队司令直属于海军总司令,其主要任务为指挥所属舰队,负责舰队安全并协助地方用兵。处内设参谋一人中、少校或上尉,副官二人,秘书
历史官职见“协理大臣”。
海军舰队司令处:
官署名。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舰队司令条例的规定,海军舰队司令直属于海军总司令,其主要任务为指挥所属舰队,负责舰队安全并协助地方用兵。处内设参谋一人中、少校或上尉,副官二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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