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 “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 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 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交子:
北宋真宗时创印的纸币。宋代商品经济日益发展,货币需求量激增,而铜产量和货币铸造额不能满足6*交换关系发展的需要。川峡地区经济发达而通行铁钱。小铁钱十才当铜钱一,更难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约于大中祥符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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