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中法越南条款》,亦称《中法新约》或《李巴条约》。法国诱胁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1885.6.9),由清政府代表李鸿章、锡珍、邓澄修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JulesPatenotre,1845—1925)签于天津。凡十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法越间已订和将订条约;(2)拟定以保胜以上、谅山以北中越边境的某两处为通商边关,法国在此所享权益同于在华各通商口岸;(3)减低云南、广西与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5)法军撤出6*台湾、澎湖。从此法国势力深入云南、广西,并开始谋取中国路权。
提举圉牧所:
官署名。金泰和二年1202置,设于地方的畜牧机构,隶各路统军司。河南东路、河南西路、陕西路提举圉牧所皆设提举、同提举官,山东路仅设提举职。
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