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商约。(1)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1869.4.27),由总理衙门大臣奕訢与沙俄驻华公使朗嘎哩(A.E.Влангали)在北京就同治元年所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有关条款改订。凡二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商在蒙古免税贸易,取消前约中惟“小本营生”免税的限制;2.将前约中运天津之俄货在张家口“酌留十分之二”改为“酌留若干”,以增加在张家口的贸易额:3.放宽对俄商检查和违章处理的规定。(2)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1881.2.24)中俄在签订《中俄伊犁条约》时签订,作为该条约中有关通商条款的补充。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重申两国边境百里之内免税贸易;2.蒙古、新疆边境地区设卡伦三十五处供俄商出入贸易;3.俄商货物路经张家口可酌留若干在该地销售;4.俄商由陆路运至天津、肃州之货,进口税照税则所载正税减三分之一。
春夫:
见“夫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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