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指法律条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正文,例是补充律文之不足而设的条例或例案。清代作为对《大清律》及其所附之判例、事例之统称。律和例都是审判案件、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律有较大的稳定性,而例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谓“律正尽者著于例”。清代把历代的旧例称为“原例”,把康熙年间增入的例称为“增例”,把皇帝的上谕及内外臣工奏准的例称为“钦定例”。例的数量大大超过律的条文,而且越来越多,雍正三年(1725)即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年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不仅繁杂,而且与律文前后抵触,互相矛盾,成为官吏上下其手的工具。
崔悦:
西晋、十六国时清河东武城今山东武城西北人,字道儒。为晋幽州刺史刘琨内侄,与卢谌俱为琨从事中郎。琨被害,入辽西鲜卑段末波营任司马。后与卢谌共同上表于晋帝,理刘琨经营并州与抗敌之功,辞甚恳切。石虎破辽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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