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世宗年号(1723—1735)。凡十三年。
大理分院: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设置,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历史知识清世宗年号(1723—1735)。凡十三年。
大理分院: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分设机构。宣统二年1910,颁法院编制法,规定距离较远或交通不便之省份高审厅内设大理分院。次年,大理院奏请于甘肃、四川、云南、广东四省设置,辖地如总督。未及成立,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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