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生杀予夺”。《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见“生杀予夺”。郭沫若《奴隶制时代》3:“对于这些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感甄:
文选.曹植〈洛神赋〉李善注载:三国 魏 曹植求甄逸女不遂,废寝与食。甄女后归其兄曹丕,被谗死。黄初中植入朝,丕示以甄后遗物玉镂金带枕。植还,途息洛水上,思甄后,遂作感甄赋。后丕子明帝讳其事,改为洛神赋
历史典故同“生杀予夺”。《通典.职官三》:“《周官》内史掌王之八柄,爵禄废置,生杀与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三:“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见“生杀予夺”。郭沫若《奴隶制时代》3:“对于这些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
感甄:
文选.曹植〈洛神赋〉李善注载:三国 魏 曹植求甄逸女不遂,废寝与食。甄女后归其兄曹丕,被谗死。黄初中植入朝,丕示以甄后遗物玉镂金带枕。植还,途息洛水上,思甄后,遂作感甄赋。后丕子明帝讳其事,改为洛神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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