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用来奖赏军功的爵位,春秋战国时已有,而秦国最完善,汉沿其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庭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6*六6*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6*八6*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这就是秦汉“二十级爵”。汉武帝重视军功,又置《武功爵》十一级。《史记·平准书》:“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注:“《集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6*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
因军功而赐给的爵位。春秋时代,齐、楚、晋、秦诸国即已建立因军功赐爵的制度。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改革军功爵制是其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允许平民甚至奴隶和罪犯立军功即可获得爵位,并确定了赏赐军功爵的办法,即根据从军者建立的功劳,经过评议,依其功劳的大小及是否属实,然后赐给不同的爵位和土地财物。爵位的名称则有沿袭秦前期者,亦有袭用山东各诸侯国的爵称者。不过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国君称公而不称王,按照西周爵制公侯同级,所以其时不会有侯爵。秦国以侯为最高爵位的二十级军功爵,可能是秦统一六国后,最早也是在秦称王以后建立的,以级多者为高。其名称和等级如下:二十级,彻侯;十九级,关内侯;十八级, 大庶长; 十七级, 驷车庶长; 十六级, 大良造; 十五级, 少良造;十四级,右更;十三6*级,中更;十二级,左更;十一级,右庶长;十级,左庶长;九级,五大夫;八级,公乘;七级,公大夫;六级,官大夫;五级,大夫;四级,不更;三6*级,簪褭;二级,良造; 一级, 公士。其中第七级公大夫以上属于高爵,第六级官大夫以下属于低爵。高爵实际上是官员的爵位,低爵则是一般吏民的爵位。凡属高爵,其爵位越高,则待遇愈丰,至彻侯并可有封地而食租税。低爵也并非毫无意义,凡获得爵位即具有一定政治地位, 可以获得减刑、缩短服役期限和免除兵役,徭役。汉承秦制, 沿用二十等爵, 唯改大良造为大上造,少良造为少上造,良造为上造。高爵比秦上提一级,即第九级以上为高爵,第八级以下为低爵,当时称之为民爵。惟自西汉中期以后,朝廷滥赐滥卖军功爵,使军功爵与奖励军功毫无联系。此后军功爵除了第十九、二十两级即关内侯与列侯还拥有实际的政治地位外,其他各级,特别是八级以下的民爵,已蜕变为无实际价值的虚衔。东汉时期由于察举、征辟任官制度的推行以及募兵制的实施,军功爵已与任官、服役毫无关系,十八级以下的军功爵实际上趋于衰亡。惟关内侯与列侯作为侯爵仍被作为封赐大臣和贵族之用。后来由于皇帝的滥封侯爵,侯爵不断增多,土地、人户不敷封赏,于是又在列侯中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种,县侯仍食县,乡侯、亭侯则惟食一乡、一亭的租税。
太孺人:
命妇名号。明、清置,以封正、从七品官员之母。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