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北宋初,以发运使兼提点各钱监。咸平三年(1000),以江南转运副使兼都大提点江南、福建路铸钱事,另设同提点铸钱事。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广、福建等路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公事,掌冶炼金属、铸造货币之事。元丰二年(1079),分置虔州(治今江西赣州)与饶州(治今江西波阳)两提点司,分管东南九路。后或合为一司,或分为数司,或由转运使、发运使兼任。南宋置都大提点坑冶铸钱,置使于饶州。另有提辖铸钱坑冶官、提辖措置坑冶官、提举措置坑冶铸钱事等名目。其官署称提点、提举坑冶铸钱司。
本色:
旧指赋税中原定征收之实物。如米麦豆丝绢等。改征其他实物或货币的称“折色”。明史·食货志二:“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明、清均有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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