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简称“步军营”。清朝负责京师警卫、稽查之机构。以官署设于北城,又称“北衙门”。初为正二品衙门,设步军统领及左、右翼总尉各一人,专管八旗步兵。康熙十三年(1674),兼提督京城九门事务。三十年兼管京师绿营之巡捕三营 (南、北、中)。雍正七年(1729),始简部臣一人办理刑名,并定为“步军统领衙门”。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巡捕营为五营(南、北、中、左、右)。步军统领始称“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嘉庆四年(1799),升为从一品衙门。其职掌为,对京师地面实行分汛防守,稽查出入,严行门禁,缉捕追逃,审断案件,编查保甲,发信号炮,颁布禁令等。长官即步军统领。下设左、右翼总兵各一人。所辖军队,一为八旗步军营,兵额二万一千余,一为巡捕五营,兵额一万一千余,共计三万二千余人。八旗步军营设有翼尉、帮办翼尉、协尉、副尉、步军校、委署步军校等官。巡捕五营设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各官。分管所辖营众。此外,尚设白塔信炮总管一人,掌鸣炮报警事。
官署名。清代特设,其长官称为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在清初唯称步军统领,专管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步兵。到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兼提督京城九门事务(原由兵部管理),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又兼管绿营巡捕三营事务(初有南北二营,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添设中营,原由兵部督管)。始名为“提督九门巡捕三营步军统领”。到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巡捕营又增加兵额,改为中、南、北、左、右五营,其统领官的衔称中“巡捕三营”亦改为“巡捕五营”。故提督九门巡捕五营步军统领所统军队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八旗的步兵,组为步军营,有步军二万一千余人;另一部分是京城绿营的马步兵,组为巡捕五营,分马兵、战兵、守兵三种,员额有一万一千余人。八旗步军与绿营军巡捕五营的职掌都是分讯防守、稽查。其分工如下:八旗步军防守城内,并调一部分官兵(步军校四十人、步军三百二十人)专任缉捕之事。巡捕五营掌防守外城及京郊地方。内外城各城门另设官兵驻守,管理门禁事务。内九门设城门领、城门吏、门千总各十人,均为满洲籍;外七门设城门领、城门吏各七人,门千总十四人均为汉军籍。此外,并有专管信炮的官兵,以信炮总管一人统辖之。步军统领衙门的职掌,除上述防守、稽查、门禁缉捕等事务之外,尚有断狱、编查保甲、执行朝廷各种禁令(如官民住房与车服是否违制,内城不许开设戏院,不许刊行淫词小说,夜间不得在街上行走等),以及救火、巡夜诸事。从职掌看,步军统领衙门兼具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备司令部与京师警察厅两个官署的职权。因其职务重要,故步军统领一职,须是部院亲信大臣才能充任。至于步军统领衙门的设官,在步军统领之下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三人,掌理章奏文移及审理词讼;司务所司务一人,掌稽察簿籍及关支俸饷事务;笔帖式十八人,学习笔帖式若干人, 经承四人, 协助办理章奏文移及管理档案事务。其领兵之官,八旗步军营有翼尉二人(左右翼各一人),帮办协尉二人(左右翼各一人),协尉、副尉各二十六人,步军校三百三十六人,委署步军校七十二人。巡捕五营设副将一人(统领中军),参将、游击、都司各五人(每营各一人),守备十七人,千总四十六人,把总九十二人,外委二百零五人。步军统领衙门设在城北,因其审理案件如同刑部,当时人们称之为北衙门,意指设在南城的刑部为南衙门。步军统领衙门尚染有明代锦衣卫镇抚司的余习,其所属番役往往借缉捕侦查为名,滥用刑罚,为害不浅。
太学典录: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从七品下,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