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同的事物混在一起,说成是同样的事物。梁启超《中国积弱溯源论》:“吾国民之大患,在于不知国家为何物,因以国家与朝廷混为一谈。”鲁迅《致王志之》:“‘通信从缓’和‘地址不随便告诉’是两件事,不知兄何以混为一谈。”
述宾 把性质不同的两种人或事物当作性质相同的一种人或事物来谈。梁启超《政闻时言·读宣统二年十月三日上谕感言》:“西方学者有恒言,法律现象与政治现象不可混为一谈。”△贬义。用于对人对事的不当分析。也作“并为一谈”、“混作一谈”。
桐材入爨:
源见“焦尾琴”。比喻良才不被人识,不得其用。清 查慎行座主侍读徐公将南归感恩述事诗之二:“鱼尾经烧怜短鬣,桐材入爨辨孤琴。”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