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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追毁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刑部置,掌断罚追毁宣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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