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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文书。唐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永徽二年(651)将所定格分为两部,一曰留司格,一曰散颁格。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为诸司日常所用,散颁格则通行天下,颁行于州县。以在永徽时定,故称《永徽留司格》、《永徽散颁格》。已佚。
【留司格】: 唐 朝的一种法规。 唐 代成文法典分律、令、格、式四类。“格”是朝廷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行的各种单行指示,是“令”的补充。凡公布于天下的叫“散颁格”;留用于官署而不普遍颁行的叫“留司格”。旧唐书·刑法志:“﹝ 长孙无忌 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留司】: 唐 人称分司 东都洛阳 者为留司。 宋 因之。 唐高适 同河南李少尹夜饮遂作春酒歌:“前年持节将 楚 兵,去年留司在 东京 ,今年復拜二千石,盛夏五月西南行。” 刘开扬 笺注:“ 唐 人谓分司 东都 者为留司。” 唐韩愈 唐故虞部员外郎张府君墓志铭:“﹝ 孝权 ﹞迁留司虞部员外郎。” 方崧卿 注:“谓分司 东都 也。” 宋王禹偁 太师中书令魏国公册赠尚书令挽歌之八:“曾拜四章辞相府
【格】: 格 gé 划分成的空栏和框子:格子纸
古今纪要:
书名。南宋黄震撰。十九卷。记载古今君臣要事。上起三皇五帝,下迄北宋哲宗。自西汉以后,每载一帝之事,则以一帝之臣列于其下,其于分裂割据诸国,亦随时附见。所叙前代诸臣,各分品目,惟北宋诸臣事迹,较历代稍
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