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 (1112) 置,为武臣及内侍阶官,取代旧武阶官引进使及内侍阶官宣政使,从五品。金朝为内侍阶官,二十五阶之第九阶,从五品下。元朝沿置,十四阶之第四阶,正四品。明洪武四年 (1371),定为散阶,正五品内官得加此阶。
官名。宋、金、元皆置。宋为官阶;金为从五品下内侍官;元为内侍散官,正四品。见《金史·百官一·内侍十五阶》、《元史·百官七·内侍散官》,参看“中侍大夫”条。
乡公所:
官署名,即乡政府,民国置,设乡长、副乡长各一人,办理乡中事务。 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国6*民6*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的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为乡镇,乡镇内的编制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