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魏时地方官员为政之六条标准。文帝大统七年(541)丞相宇文泰欲改易时政,为强国富民之法。苏绰赞成其事,拟定为六条,奏准以诏书施行,称为《六条诏书》,用作牧、守、令、长为政治民之准则。凡不通《六条诏书》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六条”即:一、先治心,以为治民之本:二、敦教化,以淳风俗;三、尽地利,以足衣食;四、擢贤良,以施王政;五、恤刑狱,以明赏罚;六、均赋役,以轻民困。
龙厩丞:
官名。南朝梁、陈置,掌宫廷用马,属太仆卿。隋初置二人,为龙厩署次官,从九品上。大业三年607改名典厩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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