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佛教称谓。梵文意译,指传持、研习戒律或背诵、讲解律藏的僧尼,如北魏慧光等。唐代道士亦有此号。②传授法律知识的人。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余谓此象可以为刑官,可以为律师。”近代专指受人委托而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清宣统二年(1910)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提到律师。
张机:
见“张仲景”。
历史知识①佛教称谓。梵文意译,指传持、研习戒律或背诵、讲解律藏的僧尼,如北魏慧光等。唐代道士亦有此号。②传授法律知识的人。清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余谓此象可以为刑官,可以为律师。”近代专指受人委托而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清宣统二年(1910)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首次提到律师。
张机:
见“张仲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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