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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刀笔吏”。
三法司:
明清两朝都察院、刑部、大理寺之合称。凡遇斩、绞等重大罪案皆由其会勘,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其后会稿具题,呈请皇帝批准。 官署名。明清两代以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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