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邶风.谷风》:“采葑采菲,无以下6*体。”毛传:“下6*体,根茎也。”郑玄笺:“此二菜(指葑与菲)者,蔓青与葍之类也,皆上下可食,然而其根有美时,有恶(味苦)时,采之者,不可以根恶时并弃其菜。”后以“采葑采菲”喻不因其短而舍其所长。宋 陈亮《与章德茂侍郎书》:“旧部当尊之人,相马不失之瘦,采葑采菲取节焉。”
并列 葑,即蔓青,根、茎味苦,但可食。比喻不因其所短而舍其所长。语出《诗经·邶风·谷风》:“采葑采菲,无以下6*体。”宋·陈亮《与章德茂侍郎书》:“旧部当尊之人,相马不失之瘦,采葑采菲取节焉。”△多用于表示知人论事的态度。
阎罗王面前须没放回的鬼:
明·施耐庵水浒传第21回:“这话却似放屁!做公人的‘那个猫儿不吃腥’?阎罗王面前须没放回的鬼。”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