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清末及北洋政府置,属修订法律馆,地位在总纂之下。
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
历史官职官名。清末及北洋政府置,属修订法律馆,地位在总纂之下。
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6*民6*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