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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官庄和旗地中所设之管理人。明代在一些皇庄、勋戚庄田中设有庄头,负责催收庄田子粒(即田租)。清代内务府、八旗官兵及王公宗室官庄之基层生产单位粮庄、银庄、豆秸庄、棉花庄中均设。每庄有壮丁五人、七人或十人,一人为庄头。康熙八年(1669),将庄头分为四等,区别等级,每年缴纳一定数量之租银、税粮或其他实物。五十五年(1716)定例,根据当差年限和完纳钱粮情况,酌授八品或九品顶带。乾隆三十二年(1767),天下庄头总计六百零八名。
【庄头】: 1. 中国 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所设田庄的管理人。 清昭槤 啸亭杂录·癸酉之变:“其党 祝现 者,本 豫王 包衣人,居 桑垡村 充 豫王 庄头。”清史稿·食货志一:“初设官庄,以近畿民来归者为庄头,给绳地,一绳四十二亩。其后编第各庄头田土分四等,十年一编定。”2.旧时乡村小吏,约相当于村长。 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看须知:“每保所管乡长某人,保长某人,某镇集村长庄头某人,共若干名。”3.
【庄】: 庄 (莊) zhuāng 村落,田舍:村庄
【头】: 头 (頭) tóu 人身体的最上部分或动物身体的最前的部分:头骨
修县:
西汉置。治今河北景县南。属信都国。西晋移治今京县东。隋开皇五年585改为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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