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外务部曾奏定矿务章程十九条,三十年经商部修改奏准颁行,定名为《暂行矿务章程》。共三十八条。规定凡禀请办矿,须由部发给执照为凭;集股应以华股占多为主,附搭洋股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华商能独出资本五十万两以上,查明矿工办有成效者,由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三十三年又颁行《大清国矿务正章》。
保和殿大学士:
大学士衔名之一。北宋宣和元年1119改宣和殿大学士设,秩正三品,地位与资政殿大学士同。清代亦置。顺治十五年1658,改内三院为内阁,大学士系殿阁衔,始有保和殿明为建极殿大学士之名,但不常置,定制后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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