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贱民之一。又称僮仆、家人、僮等。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通常称男性为奴,女性为婢。魏、晋、南北朝时,奴婢主要来源于战俘,其次为被掠卖为奴者,亦有罪没为奴者。奴婢子孙世代为奴,非经放免不得改变贱民身份为良人。北魏律令曾规定,掠人、掠卖人及卖人为奴婢者死。唐代法律规定,奴婢完全属于主人。分官、私两种。《唐六典·尚书刑部·都官郎中》:“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官奴婢衣食由政府供给,限与本色婚配,不许与良人相配。当年满七十以上或遇皇帝大赦时,可以放免,但须经两次放免才取得良人资格。私奴婢有的由赏赐而来,有的被掠卖为奴,或者因灾荒、债务沦为奴婢。奴婢有的从事生产劳动,更多的从事家内使役。唐边远地区有“口马行”,专门买卖奴婢。主人不能随便处死奴婢,但奴婢不得任意离开主人,凡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奴婢如过失杀主,处绞刑;如谋杀主人,则处斩刑。而主杀奴婢,只处一年徒刑。唐代虽使用奴婢,但奴婢来源受限制,战俘常被放免,并多次禁止掠卖人为奴。唐代的私奴婢,类似明、清的奴仆。
皇朝文献通考:
即“清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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