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第三篇名。即关于官吏在职守上所犯行政错误和罪行的刑法如官员署置超过规定名额,诸州贡举科举人员不当,刺史、县令私出管界,官吏无故不上班,公文收发误期,奏事犯宗庙讳,地名、官名犯祖、父名而不避位,受贿枉法等,皆处以相应刑罚。共五十八条(有一条误为二条)。篇名始于隋,唐因之。
五部都尉:
官名合称。1三国蜀后主建兴三年225,诸葛亮平南中,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分为五部,各置都尉统之。2东汉献帝建安中,曹操把入居塞内的匈奴人分为五部,各置部帅。西晋武帝太康时改帅为都尉,分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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