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税收之一。即客商贮货官店塌房者所纳之税。旧额为货值三十分之一。纳钱者可不再经牙侩经纪,可自行发卖货物。景泰前后废。
弓手钱:
金杂税。金沿宋制,州县雇人充弓手捕盗。一州数县,多达百余人,少亦六七十人。雇值五百余万,按民户物力多寡摊派,为免役钱的一种。充弓手者多市井无赖,以捕盗为名,所至扰民。大定三年1163罢废。
历史知识明代税收之一。即客商贮货官店塌房者所纳之税。旧额为货值三十分之一。纳钱者可不再经牙侩经纪,可自行发卖货物。景泰前后废。
弓手钱:
金杂税。金沿宋制,州县雇人充弓手捕盗。一州数县,多达百余人,少亦六七十人。雇值五百余万,按民户物力多寡摊派,为免役钱的一种。充弓手者多市井无赖,以捕盗为名,所至扰民。大定三年1163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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