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军吏名。神宗时置,选武艺精强者为之,位在教头之上。
军吏名。宋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神宗令“殿前、步军司见在营兵各置都教头,指教弩手五指挥,弓手十指挥,枪刀标排手五指挥,各选一人武艺高强者奏差。”其地位高于教头,神宗时并规定对都教头实行“仓法”。所谓仓法是对吏人颁发或增加俸禄,同时又规定对贪赃者处以重刑的规定。可见都教头仍属于吏人之列。参见“教头”。
高等警务科: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警政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非常保安事,如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类图书之出版,访查集会、结社、凶器及危险物品等。置员外郎一人主持科务。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