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后因以“生杀予夺”指有权势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唐 杜牧《上宣州崔大夫书》:“今藩镇之贵,土地兵甲,生杀予夺,在一出口。”续范亭《追悼邹韬奋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在农奴制度、封建制度之下,苛政杀6*人非常厉害,生杀予夺操之君主。”
并列 生,让人活。杀,使人死。予,给予。夺,剥夺。统治者掌握着生死大权,或对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任意处置。语本《周礼·春官·内史》:“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荀子·王制》:“贵贱生杀予夺一也。”△贬义。用于形容掌权柄的人,常与权力、权利一类词配搭。→草菅人命 杀生与夺 杀生之柄。也作“生杀与夺”、“生杀之权”、“生死予夺”。
越俎:
同“越俎代庖”。明史.许士柔传:“未有追咎元年之史官,诋为越俎者也。”清 李渔闲情偶寄.声容:“描鸾刺凤之事,闺阁中人人皆晓,无俟予为越俎之谈。”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