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原意为颠越,扑倒。这里指夺取,抢劫。 指杀害人命、抢劫财物沈荃(?-1684年),字贞蕤(Ruí緌),江南华亭(今上海市松江西)人。清顺治九年(1652年)进士,授编修。清世祖爱新觉罗·福临选择翰林(清朝以翰林院为“储才”之地,在科举考试中选拔成绩优异者为翰林官。清制翰林院以大学士为掌院学士,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等官)中官员由京师转到外地去做官,沈荃调出为大梁(治所今河南开封市)道副使。那时,禹州(今河南禹县)地方有盗贼仗恃竹园为巢穴,杀害人命,抢劫财物。沈荃派遣吏员役卒去搜查与案件有关的地方并逮捕有关的人。发掘土地得到死尸十多具,都按刑律处死那些犯法的人。
【出典】:
《清史稿》卷266《沈荃传》9944页:“禹州盗倚竹园为巢,杀6*人越货,荃遣吏卒收捕,发土得尸十余,悉按诛之。”
【例句】:
郭沫若《孔墨的批判》:“这(指攻人之国)比杀6*人越货是更加不义了。”
并列 越,抢劫。杀害人命,抢夺财物的强盗行为。语本《尚书·康诰》:“杀越人于货,睯不畏死。”《清史稿·沈荃传》:“禹州盗倚竹园为巢,杀6*人越货,荃遣吏卒收捕,发土得尸十余,悉按诛之。”△贬义。用于公开抢劫行为。→谋财害命。也作“杀6*人劫财”。
寝苫枕土:
同“寝苫枕块”。清 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晋书:“高宗谅暗者,除服而不言,故不云服丧三年,而云谅暗三年,明不复寝苫枕土,以荒大政也。”
历史典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