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试行井田制失败后的善后措施。雍正二年(1724)准以内务府部分余地,作为井田拨给八旗无业者耕种,每户给田一百二十五亩,其中十二亩五分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室庐场圃。公田之粮,尽收尽报。实行十年,未见成效。乾隆元年(1736),将其中有力耕种,安插得所者,改为屯户,照民田例缴纳屯粮。
医籍:
清初户籍之一。顺治三年1646定例,以医为业者,单独编为医籍。后入民籍。
历史知识清代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试行井田制失败后的善后措施。雍正二年(1724)准以内务府部分余地,作为井田拨给八旗无业者耕种,每户给田一百二十五亩,其中十二亩五分为公田,十二亩五分为室庐场圃。公田之粮,尽收尽报。实行十年,未见成效。乾隆元年(1736),将其中有力耕种,安插得所者,改为屯户,照民田例缴纳屯粮。
医籍:
清初户籍之一。顺治三年1646定例,以医为业者,单独编为医籍。后入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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