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明太祖都亲自召见,并量才录用,授以官职。嘉靖时,每区粮长多至十人以上。他们勾结官吏、里长,敲榨勒索,中产之家多遭破产。粮长制一般推行于税额较多的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省区,不设粮长。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粮长制废除。
大足教案:
四川大足县人民于1886、1887年光绪十二、十三年在灵官庙会期间连续捣毁龙水镇等地教堂。1890年 光绪十六年法国教士重建教堂峻工后,强令大足知县桂天培严禁庙会期间迎神赛会,并派兵守护教堂。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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