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里社日常事务、主持里内祀神祭祖和集体娱乐活动的人员。《汉书·陈平传》:“里中社,平为宰,分肉甚均”。颜师古注:“宰,主切割肉也”。又《后汉书·王脩传》:“母以社日亡,来岁邻里社,脩感念母,哀甚,邻里闻之,为之罢社”。《荆楚岁时记》: “社日,四邻并结宗会社,宰牲牢,为屋于树下,先祭社,然后享其胙”。上述记载,反映了两汉以来里民有祭社的集体活动。此种祭祀活动带有娱乐的性质。里社活动的组织以至祭祀之后的胙肉分配,均属社宰的职掌。其活动经费,由居民提供。《史记·封禅传》记“民里社,各以自财以祠”。此神经费的收取,似亦为社宰的职掌之一。
司草第巴:
唐古特官。清设于前藏,属唐古特文官。员额一人,其职掌为管理草束。民国时期沿置。
历史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