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设乡董一人,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为乡董的佐理人员。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
十王宅使:
使职名。唐玄宗开元 713—741 中置,以宦官充任,掌皇子十王 庆、忠、棣、鄂、荣、仪、台、颍、永、济 所居内宅事。
历史官职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设乡董一人,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项。乡董之下设乡佐一人,为乡董的佐理人员。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乡董与乡佐作为乡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存在。
十王宅使:
使职名。唐玄宗开元 713—741 中置,以宦官充任,掌皇子十王 庆、忠、棣、鄂、荣、仪、台、颍、永、济 所居内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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